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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聘请外国专家管理办法

校外发〔2019〕1号

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专家的聘用和管理,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学校国际化发展中的作用,根据国家外专局等上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 

第一章 总 则 

第一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, 应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点工作,严格贯彻“全面规划、广开渠道、突出重点、注重效益”的聘用原则,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。 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聘请的来校开展合作研究、交流讲学等的外国专家、以及讲授语言类课程的外籍教师。其中,单次在华工作期限在90天以上的外国专家和教师简称为长期外专;单次在华工作时间不超过90天的外国专家和教师简称为短期外专。 

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聘请外国专家的归口管理部门。负责全校各类长短期外专聘请的资格审核、邀请函签发、来华手续办理和在校期间的协调与管理等工作。 

第二章 聘 请 

第四条 聘请的外国专家应对华友好,愿意遵守中国法律,无犯罪记录,身体健康。具有承担相关的合作研究或交流讲学等的能力和条件。 

(一)语言类外籍教师 

聘请条件:(1)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;(2)具有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;(3)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,其中,取得教育类、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,或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教学证书的,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;(4)年龄不超过60周岁;(5)无犯罪记录;(6)其他。 

聘请程序:(1)语言类外籍教师一般是按学年聘请。外国语学院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聘任计划,包括承担的课程名称、课时数等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;(2)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教学任务确定需聘请的外教人数,并启动招聘程序。完成招聘信息的发布、面试、签订工作合同、到北京市外专局办理工作许可、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等手续后,确定外教来校报到的时间,安排接机和住宿等事宜。新聘外籍教师一般需在开学的前一周到校报到;(3)国际交流合作处通知外国语学院外籍教师来校时间,并做好与外国语学院教学任务的对接工作。 

(二)其他外国专家  

其他外国专家是指来校开展合作研究、交流讲学等的长短期外专。 

聘请要求:(1)具有博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;(2)在相应的学科领域取得一定的学术成就;(3)身体健康,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,国际知名专家和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;(4)聘请单位的其他要求。 

聘用程序:(1)聘请时间在90天以上的长期外专,聘请单位应在每年的10月底前提交聘请计划至国际交流合作处,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总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,由聘任单位与其签订工薪合同,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办理相关的工作许可手续。 

(2)聘用时间在90天以下的短期外专,聘请单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填写《聘请外国专家申请表》经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,方可开展相关合作研究、讲学交流等活动。 

第三章 管理 

第五条 外国专家在学校工作期间的管理,采取“谁聘请、谁负责”的原则。各聘请部门应落实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专人负责制,做到来访有邀请、工作有计划、结束有成果。 

第六条 语言类外籍教师的聘请需要与学校签订工作合同,合同一般按年签订。合同内容应包括外籍教师的聘任期限、每周承担的最高课时数、每月的薪酬以及薪酬的发放形式等。参加合作研究、交流讲学、引智项目、“111基地”等的长期外专,须与我校签订工薪合同,约定支付的工薪。合同的制定参考国家外专局“关于印发《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》的通知”(外专发〔2011〕118号)。 

第七条 语言类外籍教师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落实教学任务、配备助教、监控课堂教学质量、教学效果评估等工作。考核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,作为续聘的重要参考依据。  

第八条 对参加合作研究、交流讲学、引智项目、“111基地”等的长短期外专,由聘请单位负责对所聘请的外国专家进行工作任务的落实和考核,并负责聘请期间的管理。 

第九条 各聘请单位应主动与外国专家搞好合作共事关系,向其介绍与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、工作计划、业务情况,同时应加强保密工作以及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,严防泄密。 

第十条 各单位要不定期征求外国专家的意见,对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,应认真分析并研究落实。凡合理的能办到的,应及时办理;不合理的或暂时办不到的,应及时回复并向其做出解释。 

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不得在校内任何场所,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;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和宗教宣传,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布宗教书籍或教材;对违反上述规定者,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处理。对涉嫌违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。 

第十二条 外国专家不得从事任何与教学和科研工作无关的社会工作,如采访、经商、咨询服务等,以及与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。 

第十三条 对违反我校校规校纪、违反合同的外国专家,应及时提出批评、教育;对坚持不改者,可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。 

第十四条 长期外专在校工作期间,与我校教师享受同等的评优、奖励等待遇;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外国专家,也应给予奖励,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授予荣誉或名誉称号,颁发奖状、奖品或奖金。 

第十五条 要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,照顾外国专家的生活特点。外国专家除按我国法定节假日休息外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在其本国的传统节日时,也可休假;一般假期为:圣诞节、古尔邦节、泼水节、感恩节、复活节各一天。外专如提出要求,其本国国庆日也可休假一天。 

第四章 薪 酬 

第十六条 长期语言类外籍教师的薪酬在与学校签订的工作合同中约定,薪酬待遇按合同执行。相关标准参照国家外专局印发的《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》

(外专发〔2014〕378号)文件执行。 

第十七条 参加合作研究、交流讲学、引智项目、“111基地”等的长短期外专,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提供国际旅费、讲课费、专家补贴、住宿费、城市间交通费等。对于签订工薪合同的长期外专,不再另外资助讲课费和专家补贴。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外专局印发的《外国文教专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外专发〔2016〕85号)文件执行。 

第五章 其 它 

第十八条 聘请港澳台专家可参考本办法执行。 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、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 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此前颁布的与外国专家聘请有关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,以此为准。 

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

2019年12月4日印发